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第43号)
晋建质字〔2020〕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进一步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多地近期调整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的情况,为保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对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在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的相关管理规定、规则和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前,仍按现行建设工程质 量、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二、消防设计审查
(一)受理范围。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出台前,消防设计审查的受理范围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
(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选取我省具有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
为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等进行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以及对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技术审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6。
(三)专家评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存在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详见附件1)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专家评审申请,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资料。
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确定该建设工程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经检查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同时报送特殊消防设计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包括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同时还需说明申报原因、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和拟采取的防火加强措施,并同步提交消防设计专篇、详细汇报展示材料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应调整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消防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将其消防设计施工图报送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意见及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作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五)审查受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属于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各项均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七)审查时限。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审查时限,并在审查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消防验收
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一)受理范围。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出台前,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三)验收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现场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五)验收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经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不得投入使用。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消防验收备案
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上,向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受理范围。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出台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受理范围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上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三)备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备案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由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不合格的,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验,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五、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上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上传材料,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在管理平台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及消防设计验收资料审查原则上均应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使用要求详见附件7。
六、其他
(一)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特点确定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管理权限,并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二)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外公示相关业务受理范围、办理流程、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三)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未说明的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相关条文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范围.docx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5: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要求.docx
附件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名单.docx
附件7: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要求.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 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受理范围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范围
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
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申请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及其印证材料;
二、经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符合专家评审的,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及其印证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印证材料;
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及其印证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印证材料;
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5
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要求
建设单位在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确认后方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变更单及其经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出具的技术审查合格书等;
三、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确认;
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六、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八、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附件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审查范围 |
1 |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一类、 市政工程类 |
2 |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房屋建筑一类、 市政工程类 |
3 |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房屋建筑一类、 市政工程类 |
4 | 大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5 | 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6 | 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7 |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 化工工程类 |
8 | 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 化工工程类 |
9 |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市政工程类 |
10 |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煤炭工程类 |
11 |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交通工程类 |
12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交通工程类 |
13 | 临汾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14 | 晋城市建筑设计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15 | 阳泉市建筑设计院 | 房屋建筑一类 |
16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 电力工程类 |
附件7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要求
一、平台登录及使用
(一)平台登录地址:zjt.shanxi.gov.cn/sgt/;用户名与原“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一致,初始登陆密码为:12345678。
(二)办理数字证书和印章的用户(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可直接插入数字证书登录。
(三)不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页“单位注册入口”注册本单位用户,经注册审核后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个人账户由单位账号在“用户管理”-“企业人员管理”中添加。
(四)平台用户手册可通过登录系统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用户手册”进行下载。
二、平台运行要求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后一周内,将施工图结构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上传至平台。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一周内,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平台。
(二)相关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办理相关电子印章。包括单位公章、注册师执业印章。办理电子签章可登陆平台页面左上角的“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办理”,向山西省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已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可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扣分。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在平台上进行。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并将消防设计文件上传至平台,技术审查单位在平台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上传至平台,待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平台上提交消防设计文件,由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五)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在我省建设工程审批系统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以上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完成审批流程。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在本平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属于必验的或备案抽查抽中的建设工程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我省建设工程审批系统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抽中的项目直接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出具审批意见,完成审批流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在平台上进行抽取。
三、提交图纸要求
(一)图纸上传要求
平台中对于设计单位所上传的图纸要求为PDF格式,设计图纸每一个图幅为单独一个PDF文件,且PDF文件的页数为一页,PDF文件名与图纸名称相同,上传的PDF文件数量应与图纸目录一致。在上传至平台之前,每张图纸上需加盖设计单位的电子版设计出图章和技术专用章,以表示该图纸为设计单位经过审核校验的合格的图纸。平台提供CAD批量转换PDF插件和PDF批量盖章软件。
上传图纸的同时,设计单位需填写“设计人员签字盖章一览表”,将项目中所有涉及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校对人员、各专业负责人员、项目负责人员列入其中,对应人员需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如有)。完成后将表格扫描转换为PDF格式,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版单位公章以保证其有效性,上传至平台,用于替代每张图纸上的个人签名及注册章,以此节省设计单位办理电子印章的费用同时保证签名,签章齐全。
(二)图纸更新要求
技术审查中发现图纸的问题,需要设计单位修改图纸的,设计单位需根据技术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复,并在平台中将修改后的图纸进行更新,更新图纸时要求与原图纸一一对应,以便及时审查单位再次审查时做图纸版本对比。
四、图纸合格交付要求
图纸在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技术审查单位需在图纸上加盖技术审查单位审查专用章,平台提供批量盖章功能,电子加盖完成后,图纸左上角生成二维码,使用微信或平台APP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相关项目的基本信息。
上传至平台的施工图结构设计文件和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将在图纸左上角生成二维码。
设计单位可在平台上下载带有二维码的图纸进行打印,提交建设单位用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