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71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函〔2019〕7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监理单位绿色施工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促进我省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提升,保障项目平稳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施工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施工监理责任
绿色施工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监理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建主体之一,对项目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情况负有监理责任。根据晋建质字[2018]249号文件要求,“监理单位要将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加强全过程监理”。各监理企业要加强对企业承揽监理项目的管理力度,明确项目总监是项目实施绿色施工的第一监理责任人。项目监理部要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每日应对项目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过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要求或未按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记入监理日志。
二、加强对绿色施工监理履职情况的监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监理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通过查阅监理规划、细则,专项实施方案签字和监理日志等文件资料,对监理单位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对因项目绿色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视为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依法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监理企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予以通报。
积极推进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对因绿色施工监理履职不到位受到处罚或通报的监理企业和个人,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山西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处罚或通报的企业或个人,信用评价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一年内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8日